爽躁多水快深点的小说| 7月1日起施行!自然资源部公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来源: 新华社
2024-05-20 09:17:01

爽躁多水快深点

开头:
某个夏日的午后阳光炙热,细微的风吹拂着滚烫的大地。小镇上的街道上人来人往,热闹非凡。在这个喧嚣的城市中,生活节奏总是飞快的,好像无法停下脚步。

第一段: 爽

我叫小明,是一个普通的大学生。每天早出晚归,紧锣密鼓地赶着学业、考试、兼职等各种事情。正所谓“先苦后甜”,即使再累再辛苦,相信只要坚持下去,总会有美好的奖励等待着自己。然而,在这奔波的日子里,我开始渐渐感到疲惫和压抑。

温度越来越高,仿佛太阳照耀在我的身上,让我感到焦躁。于是,我决定寻找一些方式来排解自己心中的不安和烦躁。在朋友的推荐下,我找到了一家名为“休憩之家”的按摩店。

第一段小标题:舒缓的按摩

踏进“休憩之家”,一阵淡淡的香气迎面而来,仿佛身处花海。透过柔和的灯光,我看到旁边有一个简单而舒适的按摩椅。服务员微笑着迎接我,告诉我可以选择不同类型的按摩项目。

我选择了全身淋巴排毒按摩,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排除体内的疲劳物质。按摩师手法娴熟,轻柔有力地修抚着我的身体。渐渐地,我感到身心逐渐放松下来。仿佛一切烦恼都随着按摩的力量远离了我,我只需要静静地享受这一刻,完全放松。

第二段:躁

按摩结束后,我重新踏上了忙碌的生活。然而,无论我如何加快脚步,时间总是追不上我的步伐。学校里的课程、考试、社团活动等让我焦头烂额。曾经幼稚的欢笑,似乎也逐渐远离了我。越来越频繁的头痛,让我愈发觉得压抑和不顺。

第二段小标题:冷静的思考

朋友们推荐我尝试冥想,帮助平静心境,提升专注力。于是,我在每天晚上找到一个安静的角落,静坐冥想。

刚开始的时候,我的脑海里充满了思绪,无法静下来。但是,我并没有放弃,我试着呼吸深吸浅,聚焦在自己的呼吸上。渐渐地,思绪逐渐宁静下来,我能够感受到自己身心的成长和变化。冥想让我从纷扰的思绪中解脱出来,帮助我重新找回内心的平静和清明。

第三段:多水

生活中,我们往往过于忙碌,忽略了身体底下的渴望。这一切竞争、压力,总是让我们忘记休息、忘记呵护自己。渐渐地,我开始意识到,想要获得快乐与成功,首先要学会关爱自己。

第三段小标题:邂逅大自然

身为一个城市人,我也开始寻求与大自然的邂逅。每天晚上,我会选择在公园散步,聆听鸟鸣声,感受微风拂面的快感。周末,我会选择踏上郊外的小径,享受大自然的美景。

沿着山间小径,我看到一座湖泊,湖水清澈宛如明镜。我脱下沉重的鞋子,走近湖边,脚底踩着湖水的波纹。我跳入湖中,水立刻包裹了我的全身,凉爽的感觉让我陶醉其中。湖水温柔地拥抱着我,让我感受到无尽的宁静和安慰。

结尾:

身心的平衡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舒缓的按摩、冷静的思考和多水的沐浴,我终于找到了自己追求快乐与自由的道路。无论忙碌与否,我们都需要时刻记得照顾自己。在紧张与烦躁之间,寻找属于自己的平静和安宁。生活就是一场旅行,只有在内心宁静的时候才能真正体验到其美好。让我们学会关爱自己,享受生活中的点滴幸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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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18日电 据“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消息,自然资源部发布第13号令,公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13号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王广华

2024年5月16日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2024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3号公布 经2024年5月9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填报”的原则,由矿业权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负责填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下列信息由探矿权人负责填报:

  (一)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

  (二)年度勘查投入资金数额、探矿工程、样品分析等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数量,以及是否编制勘查成果报告等情况;

  (三)勘查矿种、勘查阶段,以及是否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评价等情况;

  (四)勘查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封填遗留井硐情况;

  (五)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

  (六)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勘查义务履行情况。

  第七条 下列信息由采矿权人负责填报:

  (一)矿山状态,实际开采利用矿种,以及是否编制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报送储量统计基础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等基本情况;

  (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矿石采出量,尾矿、废石以及共伴生矿产等利用情况;

  (三)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情况;

  (四)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采义务履行情况。

  第八条 下列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一)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保留、注销等登记信息;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备案)情况以及阶段验收信息;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四)矿业权人因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其他有关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状况的信息。

  第九条 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勘查开采信息;但是,上一年度设立的矿业权至最迟填报日不满六个月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勘查开采信息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

  第十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制定核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核查人员与被核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实地核查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填报勘查开采信息的,应当对其进行书面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发现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其登记的海域油气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登记的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除外)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的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

  (二)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三)一年内因同一矿业权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超越登记的期限、范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照《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未达到规范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五)未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弄虚作假,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六)未达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未按照规定开展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尚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包括共伴生矿产)未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依照《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七)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查证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告知拟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依据、管理措施,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当事人在收到相关告知文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的,以及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不得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

  (三)在自然资源管理行政程序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矿业权人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作为不利考量因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三年,自矿业权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自作出准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二)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满三年的,由认定机关及时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停止公示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公示勘查开采信息的;

  (二)填报勘查开采信息不真实的;

  (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

  (四)其他应当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

  矿业权人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但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

  (二)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三)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可以供其在相关信用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标注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矿业权人整改完成情况及时在系统中取消标注,并将其移出异常名录,避免对矿业权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守信情况良好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其他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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